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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十講:行政命令之審查
發表日期 2016-04-13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日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罕見的將原來的行政命令退回。而提案機關—勞動部也更是罕見的表示拒絕再提修正版本至立法院審議。當然,除了適逢政權交接轉換期外,國會生態的驟變也是一大關鍵因素。因此,勞動部希望將施行細則修正的重責大任,留給下一任部長處理。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應提報立法院備查。若有若干委員或黨團對於行政命令之修訂,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時,得將該行政命令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而各委員會收到院會交付審查之行政命令,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同已審查。但有特殊情況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故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最長需於六個月內審查完畢。

    由於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制定。故,即便立法院有不同意見,亦只能退回、廢止或是利用審查時,提供修正意見供行政機關參考或要求更正。惟立法委員不得依針對行政命令本身,提出修正條文,以免侵犯行政權。若立法院同意行政機關之行政命令修訂,則將其提報院會予以備查。反之,立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要求其將行政命令予以更正或廢止,則原頒機關應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變更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因此,有關涉及勞工休假問題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雖被立法院退回原機關要求修正,但不代表該案就已經確定。它僅是代表立法院不同意勞動部所提出的行政命令修正,如果兩個月後,行政機關沒有提出新的修正草案,才能算是確定廢除。

    然而,現行有關行政命令的審查制度是有利於行政機關,倘若行政機關再度提出不符合立法院期待之行政命令,雖立法院可以再度退回或廢止,但並不意味該命令即刻廢止或失效。而是在法定修正期內,原命令依舊有其效力。換句話說,在法律修正案或是預算解凍案上,立法院可以利用拒審或是拒絕安排預算解凍審查會,以逼迫行政機關加速推動某一項變革。但在行政命令上,由於立法院是事後審查機制。故立法院將行政命令退回程序委員會、拒審都不會影響行政命令效力,唯有加速審議方能改變行政命令的效力,這一點是行政命令審議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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